工人點燃大火 老板被刑拘還賠百萬!大火燃燒8小時波及11層樓
【爭議的罪名】
老板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刑拘
記者獲得的火災事故調查報告顯示,經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洪發(fā)廚具當日被點燃的生物質油,其主要成分為甲醇,屬于危險化學品。該生物質油由店內員工聯(lián)系購買,重量50斤,主要用于顧客試灶點火使用。
調查報告同時提及了此次火災事故的直接原因為,楊韜在大量可燃物堆積的店內使用明火,點燃店內灑在地上的危險化學品,最終引燃周圍可燃物,蔓延擴大成災。同時,洪發(fā)廚具未落實企業(y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管理混亂。非法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對從業(yè)人員缺乏安全生產培訓和教育,火災發(fā)生時,現(xiàn)場員工未能第一時間正確打開滅火器,致使火災蔓延擴大。并同時建議司法機關對楊韜和洪發(fā)廚具法人代表錢洪秋追究相關責任。
錢洪秋以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刑拘
目前,楊韜已被仁懷市檢察院以涉嫌失火罪審查起訴。錢洪秋則于10月1日被仁懷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而刑事拘留,至今仍羈押于當?shù)乜词厮?/p>
“別人來點火燒了我們全部的心血,現(xiàn)在不僅要承擔全部損失,人還要被拘留。”冷勤說。
而對于錢洪秋所涉嫌的“危險物品肇事罪”,有法律人士認為,此事上升到刑事角度追究責任值得商榷。
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柄堯表示,危險物品肇事罪主要是指違反***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于過失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這里主要強調的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四個環(huán)節(jié)。”張柄堯介紹,在該案中,當事人并不涉及生產,也不涉及運輸,同時并沒有在使用中引發(fā)火災,唯一的焦點在于儲存,“但實際上這里的儲存主要指生產經營企業(yè)大量的儲存保管。” 不過,張柄堯同時表示,洪發(fā)廚具也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這主要根據(jù)在這起火災事故中,各方過錯的多少來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并不是要求其全部來承擔”。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表示,在該案中,點燃大火的楊韜肯定已經涉嫌犯罪,而對于店家,其本身也是一個受損者,從刑事犯罪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的四個要件來講,暫不達到刑事犯罪的條件,“至少有些牽強”。
具體而言,郭剛表示,危險物品肇事罪主要是指,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fā)生的重大事故,而該案中店家盡管不可避免存在疏忽大意的責任,但火災的引發(fā)最直接的關系是因為他人的危險行為點火引燃,火災的擴大蔓延也與消防通道的不暢或消防設備的不能正常使用有關,多種原因導致了一個結果。而可能涉及的“儲存”環(huán)節(jié),主要是指如儲存不當引發(fā)自燃,或者儲存的過程中危險操作等情況。
“該案中,只能說生物油與火災有一定的關聯(lián)性,但不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郭剛說,“不過,從民事的角度來講,店家肯定是應該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存在疏忽大意的。”
郭剛同時稱,洪發(fā)廚具以及其他受損住戶也可以對點火的楊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訴求。
對于警方為何會以危險物品肇事罪追究錢洪秋刑事責任,記者與仁懷市公安局取得了聯(lián)系,但未獲回應,其表示,肯定是按照法律條款作出的決定。
(原題為:《被打火機點燃的大火:持續(xù)8小時燒了11層樓,受損最重的商戶被刑拘,還要賠償400余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