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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金磚挑戰(zhàn)成功商家卻稱體驗一下 商家回應:“金磚不讓帶走”

2021-02-02 09:55:33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律師說法:活動要約有合同效力,商家不可隨意玩“文字游戲”

  對于商家的這種行為,北京德恒(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譚顯玉表示,一般來說,商家設置獎品吸引顧客完成指定活動的行為視為要約,那顧客參與了這樣的活動就視為承諾,雙方之間的合同就成立了,如果顧客能夠按照商家的要求完成指定項目,就視為顧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那么商家也應該按照宣傳活動中聲稱的那樣履行自己的義務,當然如果商家在進行活動宣傳的時候有特別提示完成挑戰(zhàn)金條不能拿走的除外。

  他建議,商家設置這些活動的目的是為了引流,與其和顧客玩這些文字游戲,倒不如大方一點,誠信經(jīng)營才是長久之計。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易旭也表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商家發(fā)布“拿金條挑戰(zhàn)”的告示,屬于要約,而客戶作出拿金條的行為,屬于承諾,二者已經(jīng)形成合同關系。關于商家究竟作何意思表示主要要看告示中所載明的具體內(nèi)容,而非僅憑活動解釋權在商家而定。如果告示所載明的內(nèi)容并結(jié)合實際情況,足以讓一般消費者認定,該活動系成功拿起金條即可獲得金條,則可以認定商家的真實意思表示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或懸賞行為,消費者則有權主張要求商家履行合同,否則可以追究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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