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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人因金礦事故被建議處分 煙臺市委書記等28人被處分

2021-02-27 09:00:11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吳榮松,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項目部副經(jīng)理,鑒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ǘ┮驯还矙C關采取強制措施的人員。

  1.賈巧遇,***黨員,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總經(jīng)理,主持公司工作,對瞞報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馬學圣,***黨員,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分管治安保衛(wèi)、民用***物品審批,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吳宗形,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經(jīng)理,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李東,***黨員,煙臺新東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唐海波,煙臺新東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王桂磊,煙臺新東盛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馬俊榮,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員工,負責回風井炸藥管理工作,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鄭略潑,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爆破工,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李若滿,浙江其峰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駐山東棲霞金礦項目部爆破工,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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