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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去入職簡歷被發(fā)朋友圈 人事當場道歉并刪除朋友圈

2021-03-24 09:50:49來源:四海網綜合

  郭女士到某公司應聘,本來已經說好了,但最后因為距家太遠問題不能前往,于是她把不能入職的理由告訴了人事宋女士,而人事覺得這雙方都說好了,你郭女士臨時變卦,影響了公司招聘效果,于是一氣之下,將郭女士的信息掛到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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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當記者到公司了解情況后,人事當場道歉,并刪除朋友圈,而且還給記者解釋了理由:人事聲稱,這個崗位是急招崗位,他們給了郭女士很多的便利,但是郭女士3月9日至3月15日都確認能夠入職,卻在入職前幾天拒絕了入職。“因為郭女士不能入職,所以我發(fā)了幾條消息,但是郭女士并沒有回我,我沖動之下發(fā)了朋友圈,但是僅其可見。”

  這個解釋看是有些道理,完全是義氣行事,沖動行事,但是卻傷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其實人事宋女士犯了一個錯誤,那就是拿一時之氣,做了一件沖動的事,結果侵犯了他人的利益。

  其實這個事件背后,與應聘的公司倒沒有多大關系,問題就出在人事宋女士這里,但通過這事可以看出宋女士這個人事也不太合格,或者說缺少一個合格人事的職責道德,當然說嚴重了,說明該公司這樣的人事主管并不合格。

  既然是職場,本身就是應聘者與公司之間的雙向合作,而且最終也只能以達成合作為原則,在雙方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任何一方告知另一方不能履行合作,因為雙方并沒有簽訂合同,也就無法約束對方,事件中雖然郭女士在一周時間內都表示可以入職,但最終拒絕入職,等于說雙方并沒有達成合作意向,此時企業(yè)重新招聘也在所難免;相反若是應聘者答應了合作,企業(yè)卻在入職前告知不接收了,那入職者該怎么應對,不是要被迫接受現實嗎?

  在沒有簽訂合同前,雙方并沒有形成合作的意向,因此不受彼此約束,而人事宋女士卻以沖動和義氣,直接把郭女士的信息發(fā)至朋友圈,這等于說侵害了郭女士的權益。即使宋女士解釋說,朋友圈僅讓郭女士看到,無非是想報復她,但這種做法實在是有些“小孩子氣”。

  所以說,在職場任何把沖動行為拿到工作中,或者說義氣行事,都將是弊大于利,所以說不要用義氣來侵犯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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