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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討加班費奔走10年 最高法認定應得休息日加班費用為9898元

2021-04-22 09:42:17來源:四海網綜合

  啟動監(jiān)督程序,找到更為客觀的依據

  根據民事裁判結果同級受理的規(guī)定,重慶市檢察院是唐麗華申請檢察監(jiān)督的對應部門。

  在申請書上,唐麗華向檢察機關陳述了理由:一審法院擅自修改庭審記錄,程序嚴重違法;二審及再審未予糾正錯誤,未主張加班工資屬認定事實不清,過節(jié)費、清涼費不應作為工資發(fā)放。

  “在當庭質證中,我是不認可考勤記錄的,對其真實性也是不予認可。但在筆錄中,卻將前半句的‘不’和后半句的‘不予’給涂掉了。”令唐麗華不解的是,這個有修改嫌疑的證據,成了定案的重要證據。

  這也引起了檢察機關的注意。在查閱庭審記錄后,案件承辦人發(fā)現,加班工資的認定基礎——加班時間,其認定的依據不足。“不僅是庭審筆錄存在重大瑕疵,將電子考勤記錄表作為唐麗華出勤情況的依據也是錯誤的。”

  承辦人注意到,在一審中,雨潤超市的委托代理人曾表示,存在電子考勤記錄表記錄不完整的情況,此時會有另外的記錄方式。“電子考勤表不能夠如實、全面反映員工的作息時間。”結合庭審筆錄,案件承辦人得出結論——結合排班表作為申請人出勤情況的依據,更為客觀。而這也恰是原告唐麗華訴求的依據。

  在承辦人看來,排班表一直張貼在公告欄內,是告知職工上下班時間的書面通知,也是職工上下班的唯一依據,能夠反映職工的工作時間。“排班表及員工手冊等均未載明吃飯時間為多長,也沒有安排專門的員工吃飯時間,而是由勞動者自行輪班吃飯,吃飯后即上崗。因此,吃飯時間不應從工作時間中扣除。”案件承辦人表示。

  在排班表的基礎上,承辦人發(fā)現,可以證明勞動者存在休息日加班情況。排班表顯示,超市員工的每日工作時間在8小時以上,每周工作6天。“如果前五日已完成40個小時的工作時間,每周第六日工作,就應視為休息日加班,應當發(fā)放加班工資。”承辦人指出。

  為此,重慶市檢察院認為,生效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遂根據法律規(guī)定,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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