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炒鞋詐騙獲刑10年半 投機背后有不法分子借“炒鞋”進行詐騙
法院:從無交付能力及意愿,應認定為詐騙罪
庭審中,小嚴自愿認罪認罰,小嚴的辯護人提出應當定性為合同詐騙罪,被告人不是在交往之初就產(chǎn)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chǎn)生的,被告人與被害人有明確的合同約定。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首先,合同詐騙犯罪中的合同,應當體現(xiàn)市場經(jīng)濟活動,具有市場交易的特點,而本案中,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人小嚴從事球鞋買賣的相關市場經(jīng)濟活動。其次,在案證據(jù)可以證實,被告人小嚴并無向被害人交付球鞋的能力,其也并未為履行合同做任何的準備,并且,其先后詐騙被害人數(shù)十筆,無一筆真實交易。最后,根據(jù)被告人小嚴的供述,其詐騙被害人的部分錢款被其“報復性消費”所揮霍,故其并無交付球鞋的意愿。
被告人小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民私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鑒于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判決被告人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
法官說法
近年來,炒鞋“一夜暴富”的神話在年輕群體中不停傳播,炒鞋亂象屢禁不止,甚至引得央行發(fā)布金融簡報提示相關風險。事實上,不論是鞋圈“大佬”還是新手,炒鞋“翻車”的現(xiàn)象并不鮮見,甚至走向違法犯罪。在涉“炒鞋”類的刑事案件中,加害人與受害人都呈現(xiàn)低齡化傾向,且存在“擊鼓傳花”式的交易鏈條。正如本案中,被告人小嚴與被害人黃某均為在校大學生,被害人黃某因“期鞋”交易等原因輕信于小嚴,并將其下游客戶的貨款轉交給小嚴,以期獲得差價。
隨著投機鞋市場的泡沫越來越大,“炒鞋”市場絕非遍地黃金,炒鞋中的饑餓營銷、虛假交易、制假售假、詐騙等套路層出不清。相對而言,年輕人的經(jīng)濟實力與風險承受能力都較弱,對于此類“炒物”類的資本游戲更應當敬而遠之,不能抱著短期致富的心態(tài)盲目跟風進入市場。對此,基層法官建議:第一,價格管理、金融等監(jiān)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于此類投機市場的監(jiān)管;第二,銷售平臺、品牌商應當避免饑餓營銷,合理限定銷售價格,促進市場健康發(fā)展;第三,在中學、大學教育中增加基礎財富管理教育,引導形成健康、積極的財富觀。
(來源:人民法院報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