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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在父親小三家死亡 生前或遭虐待身上有30處針孔

2019-06-04 10:35:47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紅星新聞

  當事人律師

  所有的“虐童案”都有共性

  此案仍存有關鍵疑點

  2019年5月底,鄧麗紅聘請女性和兒童權益保護律師萬淼焱成為其代理人,萬淼焱告訴紅星新聞,“幼兒把搞到面目青紫、摔成骨折、摔成顱腦損傷,在現(xiàn)實中并非不可能,但都是極低概率事件。一連串的極低概率事件都發(fā)生陸海單獨照看之下,是否一定蘊含著某種必然。”

  萬淼焱認為,《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僅能確定小子琳的死因是特急性特重型顱腦損傷,也能明確小子琳身上有多處陳舊傷,但無法確定是自傷還是他傷。她分析,“子琳7月30日送到醫(yī)院搶救,8月1日醫(yī)學死亡,8月3日尸檢,搶救形成的損傷不可能性狀改變成陳舊傷。而孩子奶奶與鄧麗紅的通話錄音、子琳端午節(jié)的照片,已經(jīng)證明頭面部的陳舊性淤傷是在陸海照看期間形成。”

  萬淼焱分析,江南區(qū)公安分局不予刑事立案的原因,是鄧亮和陸海否認虐待孩子而且沒有潛逃,陸海歐的手機聊天記錄中,沒有發(fā)現(xiàn)對小子琳仇視、嫌棄的內(nèi)容,也沒有出租屋鄰居看到或者聽到過子琳因受虐待而哭鬧。

  “而四歲大女兒提出的曾被陸海毆打,卻被警方認為缺乏作證能力而不予采信。”萬淼焱說,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我國并沒有禁止兒童作證,只是要求其證言要與感知能力相適應。四歲大的孩子,對于是否被打、痛不痛是有辨別和感知能力的。”因此,萬淼焱認為鄧麗紅4歲的大女兒所說的話,是可以成為證言的。

  萬淼焱認為,警方偵查過程中對關鍵點有所忽視,“既然已從陸海出租屋內(nèi)查出了繡花針,那是否檢驗過其上面有沒有殘存子琳的血液和DNA?在對陸海歐和鄧亮訊問時,是否采取測謊測試等輔助措施?公安機關是否考慮過由專業(yè)機構對子琳的損傷機制進行鑒定?”

  萬淼焱說,通過查閱資料,她發(fā)現(xiàn)許多“虐童案”都存在共性:1、發(fā)案通常較為隱蔽,很少有第三人在場或目擊,嫌疑人往往否認作案。報案者陳述的可靠性往往受到公安機關機關的質(zhì)疑,導致因無法提供有效而認為達不到立案標準而不予及時立案;2、公安機關不主動偵查、搜集,或者讓被害兒童及其親屬自己提供或?qū)ふ,造成案件久拖不決。

  “在著名的河南‘情夫虐童案’(即欣怡案)中情夫趙躍飛直到被判處無期徒刑,都沒有承認過虐待小辛怡。而小辛怡母親劉嬌利,也曾否認趙飛躍有虐待行為,在庭審中才良心發(fā)現(xiàn),指認情夫打了孩子。” 而且,小辛怡的母親和情夫在把孩子送到醫(yī)院時,也稱是孩子在公園玩耍時不慎跌倒。

  “保護兒童和疑罪從無,這兩個刑事司法理念并行不悖,從來不存在孰輕孰重的價值取舍。”萬淼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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