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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萬房產(chǎn)賣10萬 高價房產(chǎn)為何如此賤賣

2019-06-13 09:14:05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封面新聞

  李律師同時提出了四點意見支持丁大爺?shù)闹鲝垼?/strong>

  第一,本案合同標的物房屋屬于夫妻共有財產(chǎn)。該房屋雖然登記在王阿姨名下,但購買房屋時,丁大爺和王阿姨已經(jīng)結婚,其后,雙方?jīng)]有對該房屋的產(chǎn)權進行約定,也沒有簽署過夫妻關于相關財產(chǎn)的約定協(xié)議書,因此,該房屋依法屬于丁大爺和王阿姨的夫妻共有財產(chǎn)。

  第二,王阿姨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有財產(chǎn)。王阿姨與其子李超于2016年12月13日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自行成交版)》,簽署該合同時王阿姨并沒有征得丁大爺?shù)耐猓畛餐瑯記]有征得丁大爺?shù)耐,二人買賣房屋一直對丁大爺隱瞞,丁大爺并不知道該房屋的買賣行為,王阿姨私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該處分是無效的。

  第三,李超不具有善意取得的主觀意愿。李超系王阿姨之子,其明知該房屋的取得時間,知道該房屋屬于丁大爺和王阿姨的夫妻共有財產(chǎn),卻有意隱瞞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并與王阿姨約定購房款為10萬元,與該房屋的市場價格有極大出入。該房屋處于北京城區(qū)中心地段,一般交易價格應為500萬元以上,而李超卻以10萬元的超低價買下該房,二人名為買賣房屋,實為王阿姨將房屋私自贈與自己的兒子李超。因此,李超不具有善意取得的法律情景,是二人惡意串通損害丁大爺?shù)睦妗R罁?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應屬無效。

  第四,丁大爺沒有其他住房,無法保障其基本生活條件。丁大爺目前僅有本爭議合同標的唯一住房,憑老人目前的經(jīng)濟收入,根本沒有能力購得新的住房,失去該住房,其將無房可住。丁大爺自己原有住房,已經(jīng)給了李超,李超并非屬于沒有住房,是李超自己把丁大爺給他的住房出售,這個后果應由李超自己承擔。

  綜上,李律師認為,丁大爺?shù)脑V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懇請法院支持丁大爺?shù)脑V訟請求,維護老人的合法權益。

  一審法院完全采納了李險峰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確認王阿姨與李超于2016年12月13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自行成交版)》無效。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二被告將房屋恢復登記至王阿姨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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