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帶飲食被告 你覺得屬于霸王條款嗎
最終,法院以“服務合同糾紛”為案由立案。4月23日,該案第一次**審理。
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律師袁麗(小王的指導律師)介紹,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與被告的答辯意見,本案有以下主要爭議焦點。
01被告的行為是否排除限制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
被告辯稱,被告并沒有強制消費者在迪士尼樂園內就餐,消費者可以選擇在園內就餐,也可以出園就餐后再返回園內,消費者是有選擇的,其自主選擇權沒有被限制。
圖源微博@上海迪士尼度假區(qū)
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jīng)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袁麗認為,被告對該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理解存在錯誤,被告認為排除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沒有任何選擇。實際上,法條本身并未釋明“排除”的內涵,必須借助其他手段來明確其具體內涵。
同時,“出園就餐”同樣有損消費者的權利。由于樂園面積很大,游玩項目較多。等到就餐時間,游客距離入口處已經(jīng)十分遙遠,此時游客若想外出就餐,必須原路返回至入口區(qū)域,用餐結束重新排隊進入迪士尼樂園。
這是變相地迫使消費者在游玩時間與出園就餐之間做出選擇:消費者若不愿浪費游玩時間,就只能選擇園內價格高昂的食物;若消費者選擇出園就餐,就會嚴重浪費游玩的時間。
而即使游客出園就餐,被告仍能從中獲益。因為距離迪士尼樂園較近的飯店均位于迪士尼小鎮(zhèn)等上海市迪士尼度假區(qū)的配套設施內。“這些飯店需交鋪位費和租金,只要原告在度假區(qū)內就餐,被告仍然是受益者。”
不管消費者選擇哪一種,都會給消費者帶來損失。消費者看似有了選擇的空間,實際上卻只能在兩種都不利于自己的方案中進行選擇,而被剝奪自己攜帶食品在樂園內就餐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