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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問題醫(yī)用口罩最高可判無期 黑心商販要注意了

2020-02-17 09:08:43來源:四海網綜合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將過期口罩重新包裝再高價對外銷售的行為,盡管未以醫(yī)用口罩對外銷售,但銷售額滿五萬元,即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在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實施上述行為的,還將依法從重處罰。

  生產、銷售其他非醫(yī)用問題口罩,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還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生產偽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標對外銷售的行為,銷售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同時觸犯以上兩個罪名,應擇一重罪處罰。具體而言,銷售額滿五萬元不滿二十萬元的,以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定罪;銷售額滿二十萬元以上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量刑。值得注意的是“三無口罩”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質量不合格產品,應當依據相關鑒定意見進行判斷。

  潘自強指出,對于利用疫情期間人們的恐慌和市場的需求,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guī)定,囤積居奇,賣出天價口罩、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潘自強說,疫情防控期間,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規(guī)定,誠信經營,切實承擔起社會責任;廣大消費者需要提高警惕、通過正規(guī)渠道購買防護口罩,發(fā)現(xiàn)“偽劣”“三無”“天價”等問題口罩的,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防止更多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問題口罩流向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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