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150多萬服務費52萬 開發(fā)商回應再引質疑
律師說法
“服務費”涉嫌違規(guī)違法 購房者可主張退還
“此案與我正在代理的雙流某樓盤的案子極度相似。”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小軍介紹,在巫女士購買商鋪的過程中,從票據(jù)合同來看,所支付費用分別支付給了開發(fā)商“成都東原海納置業(yè)有限公司”以及“成都蜀道易企業(yè)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前者為合同約定的房款,后者為“服務費”,又都是在售樓部財務室進行的支付,兩家公司必然是有聯(lián)系的,后者應該是代銷角色,系一家房產經紀公司,實質為中介性質。
張小軍介紹,現(xiàn)實中房地產經紀公司一般會讓購房者簽訂高于開發(fā)商實際銷售額的認購書,在購房者與開發(fā)商簽訂購房合同的同時,房產經紀公司則向購房者收取所謂的“顧問費”或“工程款”等,賬目上則并不會載入合同。而購房者多少則會在認購過程中被誤導或被隱瞞欺騙。
張小軍認為,在此案中,如果房地產經紀公司隱瞞購房者、收取“服務費”、“工程款”,首先涉嫌違法。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關于居間人如實報告義務的規(guī)定,即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本案中房地產經紀公司收取‘服務費’、‘工程款’的做法,也違反部門規(guī)章。”張小軍說,我國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則認為,在此案中,“成都蜀道易企業(yè)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應當是一種代銷角色,系代銷售的銷售公司。而如果開發(fā)商與銷售公司若是代銷關系,銷售公司僅是開發(fā)商的代理人,其應當在代理權限內與購房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收取合同價款,銷售公司與購房者之間并未建立居間關系或其他合同關系,銷售公司無權向購房者收取“服務費”等其他費用。若銷售公司與購房者之間建立居間關系,其也應當與購房者簽訂居間合同,明碼標價,否則你也不能擅自收取大額“服務費”。
對此,兩人均認為,購房者可以要求返還這筆“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