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篡改的奔馳車架號 女車主維權(quán)身心俱疲
唐女士越想越覺得問題嚴重,遂將湖南華美告至法院。
長沙市天心區(qū)法院一審認為被告湖南華美構(gòu)成消費欺詐,“提供的車輛在2011年9月交付原告(唐女士)使用時,即知曉存在車輛識別碼被修改的情況,被告向原告提供存在缺陷的商品、且故意隱瞞該真實情況使原告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其行為已構(gòu)成欺詐。”
2018年8月10日,天心法院一審判決原告唐女士向被告湖南華美退回涉案車輛,由被告返還購車款40.5萬元、并按購車款三倍賠償121.5萬元、承擔(dān)鑒定費用5600元。
湖南華美不服,上訴至長沙中院。中院的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但判決截然不同。
長沙中院認為,車架識別碼編號顯示部分字符有冗余筆畫的問題或類似問題,不構(gòu)成影響唐女士與湖南華美締約的根本目的;不會對車子的外觀、性能、使用功能等造成損害或者導(dǎo)致涉案車輛不符合原廠出廠檢驗標準;不危及車輛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不需要進行相應(yīng)的特別修復(fù);再次,該涉案車輛已于2011年9月1日依據(jù)車架號辦理了車輛登記手續(xù),現(xiàn)亦辦理了年檢手續(xù),并未給唐女士的人身健康和安全造成實質(zhì)損害,未對其日常使用造成不利影響,不涉及唐女士較大的財產(chǎn)利益。
另一方面,華美公司作為一個車輛專賣店,該車出售前為全新車輛,其僅需退回廠家,不會給其造成任何損失,故其沒有任何動機對識別號編號進行修改或者隱瞞,其未主動告知車架識別號編號部分字符有冗余筆畫應(yīng)屬于認識錯誤或者未細致進行車輛檢查問題,不具備故意隱瞞的主觀故意。從案涉車輛銷售流程看,也無證明華美公司締約時即已知悉前述問題的存在。
因此,長沙中院認為,華美公司不構(gòu)成《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中的欺詐行為,同時,根據(jù)“消法”,華美公司負有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真實、全面信息的義務(wù),但車輛交付時,華美公司未提醒唐女士對車架號進行檢查,且在提車后的代辦車輛登記手續(xù)時應(yīng)該能發(fā)現(xiàn)前述情況卻沒有告知消費者,損害了唐女士的知情權(quán)。
2018年12月28日,長沙中院二審撤銷一審“退一賠三”的判決,判令華美公司賠償唐女士5萬元,并對一、二審的受理費進行分配,湖南華美承擔(dān)8760元,唐女士承擔(dān)3萬元。
被篡改了車架號的奔馳,第二次年檢被扣了
雖然長沙中院判決認為,這輛被篡改過的奔馳并不會影響唐女士日常使用,然而2019年1月2日,唐女士的丈夫開著奔馳車進行第二次年檢,這次,車直接被扣了。
位于長沙城南的萬家麗車管所。2011年唐女士車架號篡改的奔馳車在此辦理了注冊登記,2019年1月唐女士再過來進行汽車年檢時,卻被攔下,并叫來交警扣車。
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雨花大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顯示,該奔馳車有“擅自改號改變車輛識別代號”的違法行為。該憑證還備注:車架號更改,車管所檢驗車輛發(fā)現(xiàn)。
唐女士的奔馳車因車架號被修改而被交警扣押,至今未能取出。
2019年5月9日,湖南華美接受澎湃新聞采訪表示,他們完全認可湖南大學(xué)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他們也承認當(dāng)年銷售給唐女士的奔馳車車架號存在重疊痕跡、冗余筆畫的情況。所以,他們愿意履行長沙中院的判決,賠償唐女士5萬元。
但他們不認為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我們沒有任何篡改和修改過這輛奔馳車架號的行為,這輛車從廠家(北京奔馳汽車有限公司)運到我們這邊來,(車架號)就是這個樣子。為什么出現(xiàn)這種情況我們無法解釋,我們在等待廠家給我們答復(fù),但目前沒有接到答復(fù)。這個車架號和合格證是一致的,唐女士的行為及媒體的報道,對我們公司的商譽造成了影響。”湖南華美總經(jīng)理許凌說。
既然認為是廠家修改了車架號導(dǎo)致法院判賠5萬元、還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湖南華美是否考慮追究廠家的責(zé)任呢?“我只能找廠家反饋,但車管所都給上牌了,年檢也通過了,客戶也開了6年了,這輛車沒什么質(zhì)量問題。”許凌說。
許凌還介紹,當(dāng)年他們幫唐女士在長沙市交警支隊車管所萬家麗車管分所辦理的上牌。“上牌時,我們是正常排隊,正常遞交材料,車管所認可這輛車(車架號存在問題)才給上牌的。”
5月9日,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民警張正接受澎湃新聞采訪稱,當(dāng)年他們?yōu)樘婆勘捡Y車辦理上牌手續(xù)時,發(fā)現(xiàn)該車架號存在修改的痕跡,但“應(yīng)該是廠家出廠時就是這樣,我們排除了盜搶車、事故車等情況,證明沒有什么問題,就辦理了注冊登記,我們手續(xù)沒問題。”
然而,唐女士面臨的情況是,因為車架號被篡改過,兩次車檢均不能正常過檢,第二次直接引來交警扣車。
扣車依據(jù)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第2項。該法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fā)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5月9日下午,澎湃新聞來到了位于萬家麗路的萬家麗車管分所。該所負責(zé)人回避了采訪。
同一輛車,同一個車管所,上牌時正常通過,為何8年后去年檢卻因此被扣車?“這個事情我們還要去了解。”張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