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購房定金可以退嗎?定金和預訂款有何區(qū)別?(3)
2020-04-10 13:37:16來源:四海網綜合
法律依據:
1.關于購房“預定款”的法律依據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關于購房“定金”的法律依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因此雙方定金的比例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超過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擔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預付款,但20%以內的部分仍適用定金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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