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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存折在手錢被轉走 儲戶向銀行索賠敗訴

2019-08-07 14:24:57來源:新浪網(wǎng)

  劉夢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并未向易偉等人提供過身份證復印件。

  436號“刑事裁定書”記載,張政欽表示同意,并找到了在辦理銀行業(yè)務中熟識的德勝路分理處營業(yè)員張玲。張政欽將上述情況告訴張玲,還將與易偉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拿給她看,央求張玲在無存折的情況下,憑“儲戶”身份證復印件和賬號幫忙將資金轉出。

  張玲在張政欽的多次請求下,同時也希望張政欽在事成后借200萬元給其丈夫,作建筑工程前期啟動資金,便同意違規(guī)協(xié)助張政欽轉款。

  同時,易偉在長沙通過閻某聯(lián)系了劉夢等人,并告知他們:存款到指定銀行,不設密碼,借款以15至20天為一個周期,承諾支付每天4‰的高額利息,如需延期,利息照付。借資期間,出資方保證不到銀行查詢或取款。

  法院認定,張政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高額利息相引誘,通過中間人易偉向社會不特定單位和個人非法集資3153萬元;張玲利用在銀行工作的職務之便違規(guī)操作,幫助張政欽將被害人的巨額資金從銀行轉出供張政欽使用,其行為均構成集資詐騙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

  在共同集資詐騙犯罪中,張政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張玲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另外,張玲身為國有企業(yè)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31萬元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巨大不退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436號“刑事裁定書”顯示,2009年11月26日,湖南省高院作出了二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張政欽有期徒刑15年、以集資詐騙罪和挪用公款罪判處張玲有期徒刑8年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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