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嵐被判向眼癌去世女童母親道歉 陳嵐事件回顧
被告部分言論構成名譽侵權
法院從行為人主觀過錯、客觀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等方面綜合分析被告言論是否構成名譽侵權。
判決認為,被告陳嵐在發(fā)布部分事實性內容時,有一定的來源和依據,但在被告發(fā)布的博文中,有“女兒得病,騙捐不治療”“留著錢給兒子治病吧”“愚昧狠毒的心”“疑似被親生父母虐待致死”“其父母極有可能希望擺脫麻煩,因為公眾質疑聲越來越多,惡意斷絕孩子飲食,最終導致孩子衰竭”、“一句話,孩子沒有得到任何有效治療,從頭到尾。一直在等死!這個是不是虐待?!”等概括性事實和定性評價,帶有強烈主觀色彩和道德指控。從被告獲知的信息來看,亦得不出“騙捐”“虐待”“擺脫麻煩”“從沒治療”的結論。上述言論超出了合理的限度,產生了名譽侵權的事實。
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應當與影響范圍相當
法院認為,被告發(fā)表訟爭博文的平臺為新浪微博,基于新浪微博作為社交媒體對于社會的顯著影響力,故判令被告通過該平臺在適當時間內以置頂方式向原告楊美芹書面賠禮道歉。本案名譽侵權足以導致原告楊美芹的名譽顯著降低,給原告楊美芹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故法院酌定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并酌情確定賠償律師費5000元。對其他損失,因依據不足,未予支持。
此外,根據相關博文內容,文中所指家庭應當理解為王鳳雅及其父母,原告王太友與該身份不符,故駁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訴訟請求。
**審理時的爭議要點主要有兩個
此前,8月14日,該案在閔行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一審中,主審法官認為,本案爭議要點有兩個:其一,陳嵐微博發(fā)帖行為是否存在名譽侵權;其二,如果存在,原告要求的賠償是否合理。原被告雙方圍繞這兩個焦點分別陳述辯論意見。
兩原告王太友、楊美芹訴稱,王家沒有詐捐的事實、沒有重男輕女的事實,籌集善款均用于王鳳雅去省市級醫(yī)院檢查、在鄉(xiāng)鎮(zhèn)醫(yī)院住院及生活花銷,剩余款項已捐贈。被告陳嵐作為資深公益人士,在未核實事實的情況下,通過微博發(fā)表不實言論、泄露原告實際住址,并誤導網友對兩原告進行負面評價,致使兩原告名譽受到嚴重貶損,使楊美芹患上抑郁癥。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陳嵐在河南的《大河報》、上海的《東方早報》(現“澎湃新聞”)《新民晚報》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在其實名微博上公開置頂道歉聲明,并且置頂不少于兩個月時間;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萬元、醫(yī)療損失7762元、精神損失費5萬元等。
被告辯稱,不同意兩原告的訴訟請求,王家并未把善款用在對王鳳雅的有效醫(yī)療救治上、始終沒有做化療,陳嵐發(fā)微博的目的在于督促監(jiān)護人。其并無貶損兩原告的主觀惡意,在微博上發(fā)表的言論均有信息來源,對于女童疑似死亡的信息也有其來源,確認后已刪除并公開道歉。其從未泄露過任何原告?zhèn)人信息,并不構成侵權。原告方主張的醫(yī)療費用、經濟損失、精神損失等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此外,對原告王太友主體資格提出異議。
被告代理律師提出,王太友并非王鳳雅的監(jiān)護人,陳嵐認為只有王鳳雅父母負責捐款的支配和使用,王太友不是其針對的對象,不應作為此案中名譽受損的人存在。
8月14日當天庭審結束后,雙方均表示不愿意接受調解,法院表示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