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單設虐待兒童罪 建議建立虐童罪犯黑名單
“虐待未成年人行為雖已入刑,但虐童事件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全國人大代表、揚州市政協(xié)副主席、揚州民革主委、蘇北人民醫(yī)院醫(yī)療集團理事長王靜成表示,他今年在全國兩會上的建議是,單獨設立“虐待兒童罪”。
目前,刑法中規(guī)制虐童犯罪的主要罪名是虐待罪和虐待被監(jiān)護人、被看護人罪,前者適用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后者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適用于對未成年人負有監(jiān)護、看護職責的人,如托幼機構人員。
王靜成認為,盡管刑法對虐童行為有所懲治,但還存在問題,包括適用主體對象太窄,對“虐待行為”的法律性定義不明晰,入罪門檻過高——需構成情節(jié)惡劣等。
王靜成表示,很多虐童案并非是監(jiān)護人所犯,而是監(jiān)護人、看護人的朋友、鄰居等熟人,而他們并不是上述虐待罪名的適用主體。
另外,如何界定“虐待”還存在爭議,取樂、侮辱、忽視兒童的行為是否屬于虐待?
“兒童成長發(fā)育期間,也是最脆弱的生長期,即使是行為人眼中輕微的傷害,對兒童也可能是嚴重損害。倘若對于兒童的虐待行為一定要達到‘情節(jié)惡劣’,則不利于兒童的健康成長,甚至會影響兒童的一生。”王靜成表示。
他建議,在《刑法》中設立專門的虐待兒童罪;進一步明確“虐童行為”法律定義,將精神上的虐待、隔離、疏忽等行為也納入;降低判刑的入罪門檻;犯罪主體不加以限制。
同時,建議完善撤銷監(jiān)護權立法,建立虐童罪犯黑名單,禁止罪犯從事與兒童密切接觸行業(yè);完善兒童福利制度,為防治兒童虐待提供托底性的制度保障、如借鑒國外,在政府部門設置專門的兒童保護機構。增加兒童福利投入,在全國普遍建立兒童庇護機構,為遭受虐待的兒童提供臨時庇護場所。
此外,他還建議借鑒國外兒童虐待舉報制度,規(guī)定任何公民與機構發(fā)現(xiàn)兒童虐待行為均有舉報的義務,不舉報或者不及時舉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