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空少案一審宣判 法院認定空少名譽受損
案件受理后,合議庭成員經(jīng)過認真閱卷發(fā)現(xiàn),本案的很多關鍵事實均是在只有原、被告雙方在場、沒有任何旁證的情形下發(fā)生。如何查明此類事實,關系到案件的準確認定。
經(jīng)過綜合分析現(xiàn)有及案情,合議庭決定在庭審中適用當事人具結制度,由當事人當庭宣讀《保證書》,并由法庭告知虛假陳述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以引導當事人如實陳述。此舉為案件事實的查明提供有力保證。
2020年5月中旬此案公開**審理。合議庭在法庭審理時,主動適用當事人具結制度要求當事人當庭宣讀《保證書》引導當事人如實陳述順利查明案件客觀事實取得良好審理效果。
庭審中,原告柴某、被告于某在宣讀完《保證書》后,均明顯對自己的陳述更加慎重,對待法庭的提問也更加謹慎。
最終,合議庭適時抓住一方當事人的矛盾陳述連續(xù)詢問,對其起到較好的心理震懾作用,使得本案事實查明工作順利推進。
6月,南山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認定于某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的發(fā)言及電視節(jié)目中的相關言論構成對柴某名譽權的侵害,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損害賠償?shù)那謾嘭熑。該案判決書已向原、被告雙方送達,一審判決尚未生效。
據(jù)介紹,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當事人為逃避法律制裁而作虛假陳述、作偽證等現(xiàn)象屢禁不止。這一行為,既嚴重損害守法方的合法權益,助長不講誠信的社會不良風氣,也影響司法公正與權威。
誠信原則,既是民事訴訟的基本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nèi)容。因此,必須在訴訟中弘揚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讓誠信者行、背信者退,使誠信原則真正成為司法活動和社會生活的“帝王規(guī)則”。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明確了當事人的具結義務。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guī)定》正式實施,對當事人的具結制度更進一步完善,既要求當事人簽署保證書,還要求當事人以大聲朗讀的方式宣讀保證書的內(nèi)容,以更好地起到具結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