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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存款百萬無法取回?銀行回應 所謂的存款實際為民間借貸

2020-12-31 11:59:11來源:四海網綜合

  庭審

  因兩次發(fā)回重審**7次

  2019年3月前后,馮新等四人分別將鹿邑農商銀行訴至法院。

  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鹿邑農商銀行均辯稱,原告所持有的存單不具有真實性,雙方沒有真實的存款關系。且存取款業(yè)務是由張某麗個人出具的變造的票據,應當由張某麗個人承擔責任,申請駁回原告的訴求。

  2019年4月,鹿邑縣法院判定,應當認定馮新等四名原告與鹿邑農商銀行之間的存款關系成立。鹿邑農商銀行應承擔兌付款項及利息的義務,支付原告的存款及利息。

  案件一審判決后,由于兩次被裁定發(fā)回重審,在之后的兩年時間里經歷了6次審理。

  鹿邑農商銀行向周口市中院提起上訴。周口市中院作出裁定,認為一審程序違法,故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

  同年7月9日,鹿邑縣法院重審裁定,原告持有的存單系張某麗經辦,張某麗收取原告存款不入賬,其行為明顯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駁回起訴。

  馮新等四人再次提起上訴后,2019年6月,周口市中院作出裁定。

  法院認為,原告以社員股金證起訴請求鹿邑農商銀行支付存款及利息,與張某麗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一審裁定以涉嫌犯罪為由駁回起訴不當,應予糾正。

  今年1月,鹿邑縣法院再次**審理。法院認為,應當認定馮新與鹿邑農商銀行的存款關系成立,銀行應承擔兌付款項及利息的義務,支付馮新存款193萬余元及利息。

  鹿邑農商銀行再次上訴后,今年6月18日,周口市中院裁定,原審判決漏列當事人,屬程序嚴重違法。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故撤銷判決,發(fā)回重審。

  12月28日,鹿邑縣法院再次對此事**,這是他們經歷的第七次庭審。最終,法院宣布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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