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請假8天未獲批強行休假被辭 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回老家為父操辦喪事,符合中華民族傳統(tǒng)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無可厚非,公司亦應以普通善良人的寬容心、同理心加以對待。
二審法院認為,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均負有切實、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義務。勞動者有自覺維護用人單位勞動秩序,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義務;用人單位管理權的邊界和行使方式亦應善意、寬容及合理。
本案中,公司以陸云生曠工天數(shù)累計達到三天以上(含三天)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公司是否系違法解除,應審視陸云生是否存在公司主張的相應違紀事實。
對此,本院認為,根據(jù)在案證據(jù)及查明事實,陸云生工作做二休一,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間,其請假日期為1月6日至13日,其應出勤日期分別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
首先,關于2020年1月6日至13日,陸云生于1月6日早上提交了請假手續(xù),其上級主管李建和吳輝予以簽字同意,然,其領導遲至下午才報集團公司審批,次日才告知陸云生未獲批準,故一審認定陸云生1月6日缺勤系因公司未及時行使審批權所致,不應認定為曠工,并無不當。
1月7日陸云生因公司未準假,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親去世便再次回家辦理喪事,至此,事假性質發(fā)生改變,轉化為喪假事假并存,扣除三天喪假,陸云生實際事假天數(shù)為2天,至于此2天事假是否應獲批準,縱觀本案,陸云生請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為父親操辦喪事,符合中華民族傳統(tǒng)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無可厚非,公司亦應以普通善良人的寬容心、同理心加以對待。
至于公司對陸云生父親去世及火化下葬時間存有異議,本院認為,包括陸云生老家安徽在內的中國廣大農村仍有停靈的喪葬習俗,而相關村委會證明顯示的陸云生父親從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時間尚在合理范圍內,尊重民俗,體恤員工的具體困難與不幸亦是用人單位應有之義,故本院對公司之主張不予采納。
其次,至于2020年1月14日,該日不在陸云生請假期間范圍內,公司認定該日為曠工,并無不當。
綜上,陸云生并未達到公司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公司系違法解除。關于陸云生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及工作年限,一審法院認定正確,本院不再贅述。一審認定公司應支付陸云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269.04元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0)滬02民終10692號(當事人系化名)
。ㄔ瓨祟}:因父去世請假8天未獲批,強行休假算曠工嗎?)
來源: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