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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超獲國家賠償332萬元 曾被認為強奸并殺死一同校女生后改判無罪

2021-01-26 11:18:00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張志超案作出再審決定,認為此案事實不清,主要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高院對案件進行再審。但此后,該案卻歷經(jīng)了6次延期。

  2020年1月13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淄博中院對張志超案終于再審宣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判決據(jù)以認定張志超、王廣超犯罪事實的主要依據(jù)是兩名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jù)的印證。但本案無客觀證據(jù)指向張志超作案,張志超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存在矛盾,張志超、王廣超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存疑,認定張志超實施強奸并致死高某,侮辱高某尸體的犯罪行為的證據(jù)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體系,沒有達到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故原審認定張志超犯強奸罪、王廣超犯包庇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張志超、王廣超有罪。

  宣判后,張志超被當庭釋放。從2005年案發(fā),至2020年1月13日宣判無罪,張志超共被羈押了5449天。

  后張志超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申請賠償?shù)慕痤~為788.9萬余元,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88.9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萬元。張志超表示,誰也不愿意用15年的青春來換這樣的賠償,感謝家人、律師和媒體這么多年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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