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被扣26年已責令歸還 請求賠償被拒當事人向公安部申請復(fù)議
2月22日,澎湃新聞從甘肅籍商人馬光輝的代理人處獲悉,2月18日,公安部作出公賠復(fù)決字﹝2021﹞1號刑事賠償復(fù)議決定書(以下簡稱:《復(fù)議決定書》),責令賠償義務(wù)機關(guān),即青海省公安廳在收到《復(fù)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向馬光輝返還黃金5183.496克(足金)。
馬光輝的代理人、北京張鐵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張新宇告訴澎湃新聞,其當事人22日上午收到《復(fù)議決定書》,目前正在考慮是否服從該決定。
請求賠償被拒,當事人向公安部申請復(fù)議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94年8月,青海省公安廳將馬光輝查獲,認為其涉嫌販賣黃金決定對其收容審查。次年1月17日,青海省公安廳解除對馬光輝的收容審查,未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作出其他處理決定。在辦案過程中,青海省公安廳對馬光輝攜帶的黃金予以扣押,后將扣押的黃金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青海省分行。
2016年5月21日,馬光輝向青海省公安廳申請刑事賠償,請求青海省公安廳返還違法扣押的黃金7800余克。青海省公安廳收到該申請后未依法作出決定。馬光輝不服青海省公安廳逾期未作決定,向公安部申請刑事賠償復(fù)議,請求依法作出賠償決定。
公安部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決定,責令青海省公安廳自收到該決定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作出決定。
《復(fù)議決定書》顯示,青海省公安廳對馬光輝的賠償申請進行審查,將該申請認定為行政賠償申請,認為馬光輝提出的賠償事項無確實充分證據(jù)證實,賠償請求不能成立,且提出的賠償請求已超過法定時效,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青公行賠決字﹝2020﹞1號《行政賠償決定書》,決定不予賠償。
馬光輝不服《行政賠償決定書》,向公安部申請刑事賠償復(fù)議,請求依法撤銷《行政賠償決定書》,責令青海省公安廳依法退還違法扣押的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