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情人30萬一萬年生效 分手后起訴討回30萬被法院駁回
法院:“借一萬年”應認定為贈與
相城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張勇向李媛支付30萬元后,雙方通過微信分別作出了意思表示。李媛主動要求出具借條,但張勇用“加個期限一萬年”的表述予以拒絕。因此,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未能達成合意。該30萬元款項已實際給付,李媛接受款項后,張勇明確表示借一萬年,應認定為不具有要求歸還的意思,應認定為贈與。
張勇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李媛同居,同居期間致李媛懷孕流產(chǎn),在解除同居關系后又要求返還贈與的款項,其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則。李媛曾表示賣房也要還款,但張勇又要求繼續(xù)作為保證金,對于返還,雙方也未達成一致。因此,張勇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最終判決駁回張勇訴請。
張勇不服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對于網(wǎng)友們普遍討論度較高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以及“老婆去追討肯定能要的回來”等等說法,小編特意再次咨詢了馬律師,也搜集了相關法律解釋供大家參考。
能否要回配偶贈與“小三”的財物?
首先要明確“小三”的概念,最高法院對于“小三”的相關解釋是:“社會現(xiàn)實中的婚外同居情況十分復雜,有些是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的,而由于我國目前婚姻登記信息未能全國聯(lián)網(wǎng)且并不對個人查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對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情況也客觀存在。
簡單的條文難以涵蓋如此復雜的問題,所以對于此類問題的解決目前仍給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間。
因此,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小三”的相關條款的,但是在民間“小三”是被定義成“插入已婚家庭的第三者”,那么如果你的婚姻被小三插足,而配偶在與“小三”同居期間贈與的相關財物能不能被追回呢?
根據(jù)贈與的相關規(guī)定,一般行使撤銷權要在一定的情形下,若是不符合法定的相關情形,則不能任意的撤銷贈與,但是作為被出軌的一方不僅出現(xiàn)情感的背叛,更出現(xiàn)金錢的“背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