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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萬房子千元賤賣 以房養(yǎng)老套路貸騙局揭開

2019-05-08 09:26:26來源:四海網綜合北京青年報

  說法

  “套路貸”不同于民間借貸

  北京市二中院曾召開地方借款風險提示新聞通報會,對涉抵房借款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進行通報。在該院審理的案件中,通過委托售房、委托收房款等方式抵房借款的情況時有發(fā)生。涉抵房借款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主要表現形式是,出借人出借一定款項給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套房屋并委托出借人代辦售房、收房款或過戶等事宜,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款,代理人直接將房屋出售。

  北京市二中院認為,這種交易方式在形式上分離法律關系,故意規(guī)避法律中“流押契約”禁止性規(guī)定,利用債務人困頓窘迫的弱勢地位,謀取失衡的經濟利益,而房屋所有權人未參與實際交易,導致取證難、維權難。

  此外,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fā)布了關于辦理“套路帶”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明確指出了“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qū)別。

  意見指出了“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xié)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意見要求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數額時,應當與民間借貸相區(qū)別,從整體上予以否定性評價,“虛高債務”和以“利息”“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違約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財物,均應計入犯罪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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