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糧液”、“九糧春”被最高法判定侵權(quán) 五糧液狀告九糧液案件詳情
2019-07-27 15:00:45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最高法對“九糧液”、“九糧春”侵權(quán)五糧液做出的終審判決。
除“三糧液”外都屬生效商標。此外,還注冊了“五瑯液”、“五銀液”、“五梁液”、“五根液”、“五浪液”、“五埌液”等數(shù)百種與“五糧液”類似的商標。這些商標絕大多數(shù)注冊于2006年3月31日。
2011年7月22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北京市寅午寶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七糧液”系列酒侵犯了五糧液商標專用權(quán),要求北京寅午寶立即停止生產(chǎn)、銷售七糧液酒,并賠償五糧液損失。
2012年7月,河北徐水縣大午釜山合符酒業(yè)銷售有限公司在申請書法體“大午糧液”商標時,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駁回。
2015年9月21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四川省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北大午酒業(yè)有限公司商標糾紛案。
經(jīng)淄博市中院審理,認為“大午糧液”標識中的主要部分“午糧液”,與“五糧液”的商標讀音完全相同,相關(guān)公眾在聽到“大午糧液”時,極易與“五糧液”產(chǎn)生混淆,使公眾誤認為兩者在來源上有特定聯(lián)系。據(jù)此,淄博市中院判定大午糧液侵犯五糧液商標專用權(quán),判決大午酒業(yè)賠償五糧液集團經(jīng)濟損失和合理支出費用100萬元。
隨后,大午集團向山東省高院提出上訴。經(jīng)山東省高院審理,2016年7月13日,該院維持淄博市中院一審做出的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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