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橫穿公路身亡家屬索賠14萬 原告被判擔主責
原標題:行人橫穿公路被撞身亡家屬索賠14萬 法院這樣判決
四海網(wǎng)訊 高速公路橋下通道有積水不便通行,看到通道旁的鐵絲隔離柵有破損,韋某鉆過隔離柵橫穿高速公路,被一輛大型臥鋪客車撞倒當場身亡。韋某的家屬將負責管理和維護該高速路段的某高速公路公司以及某高速公路管理局訴至橫縣法院。近日,法院判決,韋某自行承擔90%的民事責任,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即14530.5元。判決現(xiàn)已生效。
事件:行人橫穿高速路被撞身亡
2017年3月31日傍晚6時許,在G80線廣昆高速公路南寧往玉林方向,返家途中的韋某看到高速公路橋下通道這一回家必經(jīng)之路有積水不便通行,看到通道旁的鐵絲隔離柵有破損,便鉆過隔離柵橫穿高速公路,結果被楊某駕駛的大型臥鋪客車撞倒,當場身亡。
高速公路管理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指出,受害人韋某進入高速公路,其行為違反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楊某無與此事故相關的違法行為,故認定韋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楊某無責任。
之后,韋某的家屬將負責管理和維護該高速路段的某高速公路公司以及某高速公路管理局訴至橫縣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2萬余元。
起訴:兩被告辯稱對事故無責任
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辯稱,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公司僅提供道路供侵權人使用,并非實際侵權人。另外,公司已經(jīng)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某高速公路管理局辯稱,該局既不是事故路段的產(chǎn)權人,也沒有取得該路段的經(jīng)營管理權,不承擔管理和養(yǎng)護義務。此外,他們從未設置過“某高速公路公司”,該公司不是其下屬單位,該公司的行為后果與其無關。
法院核實,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等共計145305元。
判決:原告自擔90%民事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定責恰當,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但事故責任不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關于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受害人韋某擅自橫穿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能夠預見該行為的危險性,故其行為對本案事故的發(fā)生具有重大過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
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作為高速公路的經(jīng)營者,沒能提供證明其對該段高速公路及路段的設施盡到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及在存在安全隱患的位置設置警示標志的義務,故其行為對事故的發(fā)生也存在一定的過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結合本案實際以及雙方的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影響,法院酌情認定原告自行承擔90%的民事責任,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即14530.5元。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局并不具體負責某一路段的管理工作,其在本案中無需承擔責任。
此外,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是韋某違反相關規(guī)定,擅自橫穿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其行為對事故的發(fā)生具有重大過錯,故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