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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兒子常年家暴親人 六旬母親無奈大義滅親

2019-03-21 13:59:53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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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吸毒兒子常年家暴親人,66歲患癌母親揮刀殺子獲刑五年)

  四海網(wǎng)訊 因?qū)ν盹埐粷M意,梁某倒掉了母親吳某秀做的飯菜,隨后,母子二人開始吵架。當聽到梁某威脅要將自己和孫子孫女砍死后,66歲吳某秀用菜刀砍死了38歲的兒子梁某。

  2019年2月25日,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吳某秀故意*一案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死者梁某有多年吸毒史,于2015年戒毒后待業(yè)在家,無生活來源,常家暴自己的母親吳某秀、前妻及兩名未成年子女。2018年8月9日,梁某無故挑起事端,并刺激吳某秀要殺死親人,吳某秀激憤,將兒子砍殺。

  “心想不如他死了好了,就不能再做傷害家人的事情,”吳某秀歸案后供述稱。最終,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吳某秀犯故意*罪,視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等因素,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吸毒兒子打罵親人,偷母親的治病錢

  從2004年起至2015年期間,梁某多次被強制戒毒。判決書顯示,梁某自吸毒以來,脾氣十分惡劣,經(jīng)常威脅、打罵家里人,其父母、妻兒、哥哥、妹妹無一幸免,甚至只是接觸過的普通人也遭到過其恐嚇毆打。

  梁某哥哥的證言顯示,自梁某吸毒后,常有暴力傾向。2010年,因為梁某偷賣家里的物品被父親發(fā)現(xiàn),他用磚頭擊打在父親腦后,還給哥哥打電話稱:“你快回家看一下你爸,他快被我打死了。”據(jù)梁某前妻韋某供述,在梁父去世之前,經(jīng)常遭到梁某打罵。

  梁某也曾恐嚇過其哥哥,據(jù)其哥哥等人證詞,梁某常常在吳某秀面前說要打哥哥,要砸爛他的汽車,吳某秀時常打電話告誡其要小心梁某。梁某還曾說過要將其哥哥的兒女扔到河里,梁某嫂子說,這幾年丈夫一直承受著梁某帶來的這些壓力。

  梁某前妻韋某供述,2007年其與梁某結(jié)婚,婚后育有一兒一女,因發(fā)現(xiàn)梁某吸毒且屢教不改,于2013年與其離婚。2018年,由于吳某秀患癌,希望韋某帶著孫子孫女回來看看,韋某再次回到橫瀝,與梁某住在一起。

  韋某稱,梁某常常打罵她和他母親、兒女,還要把他們都趕出家里,以便把房子賣了還他自己欠的債。梁某還常常偷韋某、吳某秀的錢。吳某秀稱,梁某待在家里不做事,每天都找她要錢買酒買煙,如果不給錢就毆打?qū)O子孫女逼她拿錢。多人證明,梁某還嫌母親治病浪費錢,將母親攢的7000元看病錢偷走,吳某秀被氣哭。

  除了對身邊家人如此,梁某對不熟悉的人也曾恐嚇毆打。

  據(jù)梁某華供述,2014年,自己任新四村治保會主任時,梁某剛因吸毒釋放出來,想在村里開一間水果店,就找到梁某華,讓村里只許他一個人開水果店,梁某華不同意。梁某生氣后威脅他,揚言搬石頭砸他的車。

  為保家人不再被傷害,66歲母親砍殺兒子

  據(jù)裁判文書及多方證詞,案發(fā)當天的情況被還原。

  2018年8月9日案發(fā)當天下午5點左右,吳某秀正在家做飯,梁某回家后因為對菜式不滿意,便對母親進行辱罵,母子開始爭吵。梁某就發(fā)脾氣要扔掉飯菜,“扔掉煮好的菜,把電飯煲煮好的米飯也扔掉了”。

  當梁某奪母親正在切的鴨肉去扔時,母子兩人搶了起來,母親用手里的菜刀砍到梁某的手臂。之后母親吳某秀放下菜刀,拿起樓梯旁的扁擔,對著梁某的腿部打了兩下。

  梁某的未成年兒女正在客廳看電視,聽到聲響后,女兒到廚房去看,并讓弟弟去叫在二樓收拾衛(wèi)生的媽媽下樓。

  住在吳某秀家附近的親戚也聞訊趕來,進門便搶奪吳某秀手中的扁擔,而后吳某秀將扁擔放回原處。

  梁某前妻韋某從二樓下來,看到梁某與吳某秀在吵架,她不敢勸架,“因為害怕梁某打我”。她見梁某手臂在流血,便將其帶到外面門口進行包扎,親戚見局面穩(wěn)定,就離開了。

  但坐在門口的梁某仍然繼續(xù)辱罵,并揚言“等我手上的傷好了,就砍死你們”。吳某秀的供述稱,她清楚兒子為人,“他是說得出做得到的”,她心想“不如你死好了”,希望他不能再做傷害家人的事情,就拿著菜刀對著兒子的頭頸部砍去。

  隨后,梁某被送往東莞市橫瀝醫(yī)院搶救,并于當天19時許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殺子母親犯故意*罪,一審獲刑五年

  案發(fā)后,吳某秀將菜刀放在家門口樹旁的膠桶里,坐在門口,直至警方到來將其帶到派出所,第二天被刑拘。

  2018年12月27日,東莞中院公開**審理該案。

  吳某秀的辯護人提出,吳某秀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激憤殺害被害人,沒有犯罪前科,且吳某秀身患癌癥,請求適用緩刑。

  據(jù)東莞市東華醫(yī)院2018年2月曾開出的病例,吳某秀身患宮頸癌、雙腎積水、左腎囊腫、膽囊結(jié)石、膽囊炎等多種疾病。

  東莞中院審理認為,吳某秀的犯罪行為,不應(yīng)判處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

  最終,法院認定,吳某秀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罪。同時,由于被害人長期吸毒,其生活來源完全由被告人吳某秀負擔,被害人還經(jīng)常無故辱罵、毆打家人,案發(fā)當天,被害人又無故挑起事端,并刺激要砍死被告人吳某秀,而導(dǎo)致被告人吳某秀持菜刀連續(xù)砍擊,后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吳某秀故意*的行為屬于情節(jié)較輕。吳某秀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待,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害人親屬出具諒解書,也請求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可酌情從輕考慮。

  2018年12月28日,東莞中院視吳某秀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等因素,認定吳某秀犯故意*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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