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10倍賠償 二審改判支持“退一賠十”
原標題:知假買假10倍賠償 紅酒無中文標簽要求10倍賠償2
四海網訊 如今食品衛(wèi)生問題多次被爆出存在著問題,這也是我們作為消費者最關心的一點,所以我們在外出買東西的時候都會先看質量日期等等的。但是,現在有一個市民購買進口紅酒無中文標簽,要求賠償,但是知假買假10倍賠償合理嗎?
遏制制假售假知假買假10倍賠償?其實這一點我們都知道的,但是現在也有一些打假職業(yè)者的出現,導致現在打假市場出現了混亂現象。如今,買紅酒沒有中文標簽,要求賠償,消費者可否得到賠償呢?來看看吧!
2018年7月1日和5日,韓某在青島市李滄區(qū)多美好批發(fā)超市(以下簡稱多美好超市)處先后兩次購買了各6瓶SALVALAI紅酒共計12瓶,合計總價款為20160元。該進口紅酒無中文標簽。韓某認為涉案進口紅酒無中文標簽,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遂訴至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多美好超市退還貨款20160元,并支付十倍賠償金201600元。
一審法院認為“知假買假”不是消費者,購買涉案紅酒未受到損害,判決只支持退貨款,不支持懲罰性賠償。韓某不服一審判決,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職業(yè)打假者是消費者”,懲罰性賠償不應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改判支持“退一賠十”。2019年3月6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二審改判支持“退一賠十”,即維持一審多美好超市退還貨款20160元,同時韓某退貨的判項;改判多美好超市賠償給韓某10倍懲罰性賠償金201600元。
判斷個人是否為消費者,不是以他的主觀狀態(tài)為標準,而應以購買的商品的性質為標準。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消費分為生產資料的消費和生活資料的消費,只有生活資料的消費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所保護的消費。因此,判斷一個自然人是不是消費者不是以他的主觀狀態(tài)為標準,而應以購買的商品的性質為標準,只要他購買的商品是生活資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費者。
《消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断ā返诙䲢l不是給消費者下定義,而是明確該法的調整范圍。這可以從《消法》第六十二條得到印證,該條規(guī)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zhí)行。”
本案上訴人韓某購買的涉案紅酒是生活資料,因而他就是《消法》規(guī)定的消費者。關于職業(yè)打假者是不是消費者的問題,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判斷消費者的標準,不是以購買主體的主觀狀態(tài),而是以標的物的性質為標準;難以給職業(yè)打假者下定義。消費者打假有指標嗎?
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轉變成職業(yè)打假者,難以給出這樣的標準;打假是好事不是壞事。法律規(guī)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權主張懲罰性賠償金,表明法律鼓勵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變成壞事;即使是社會公認的職業(yè)打假者購買生活資料時,也改變不了其消費者的身份。
懲罰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保護食品安全的法律,不會因為頒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實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沒有案件就沒有法律的落實。針對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每一起消費者提起的訴訟,都會或多或少促使經營者更加重視食品安全,促使消費者更加關注食品安全,進而使法律的規(guī)定得到進一步的落實。當所有的消費者都覺醒了,都成為潛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為也就失去了市場。沒有了制假、售假行為,打假現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