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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女童被撞反擔責死怎么回事?見義勇為卻擔責任是何緣故?

2019-06-12 15:40:04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律師老人行為屬“緊急避險”,無需承擔責任

  北京市春林律師事務所主任龐九林認為,從民法上講,侯振林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行為,他違法的前提是建立在挽救別人生命的前提下。

  在本案中,即使認定侯振林違法,他也不應該受到處罰,因為從主觀上他是為了搶救別人生命,不得已才進行的交通違法行為。但交警出具的責任事故認定,是一個技術性的認定,只是根據(jù)現(xiàn)場的客觀情況來認定事故責任。但如果未來涉及到法院,法院會在交警結論的基礎上,可以綜合見義勇為的情節(jié)來作出判定。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新年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案中雖然包含著法理與人情的沖突,但實質(zhì)上是一起典型的緊急避險案件,對于本次事件應當理性看待并從多個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在該起事件中,侯振林為保護女童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行為,應當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緊急避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在有證明侯振林的違法行為是救助危難或緊急避險造成時,相關部門應當在核實情況后將該違法行為信息予以消除。

  其次,依據(jù)《民法總則》與《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只有當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時,緊急避險人(即侯振林)才應當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p>

  張新年認為,綜合上述規(guī)定以及本案情況來看,侯振林并不存在對該起交通事故承擔責任抑或是同等或次要責任的情形,香河縣交警部門對此作出的責任認定或有不妥。相反,侯振林作為該起事故中的受害人,其家屬也有權利向事故責任人提出賠償要求,并可要求相應的緊急避險受益人(即女童邱某)予以適當補償,但由于邱某尚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應當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代理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外,張新年律師說,侯振林在本案中的行為,在社會層面上來講也是一種見義勇為的義舉。依據(jù)民政部等七部委發(fā)布的《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以及該起事件發(fā)生地的《河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條例》,對于侯振林在本案事故中因緊急救治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應由加害人或責任人承擔。同時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也應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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