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商標屬于誰?京東“雙十一”商標無效行政糾案詳情始末
2019-11-15 09:21:17來源:四海網綜合澎湃新聞
第三人阿里公司認為
一、“雙十一”是由第三人獨創(chuàng)并首先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識,經過多年來持續(xù)的宣傳使用,在訴爭系列商標申請注冊之前,便已經與第三人建立了事實上的唯一對應關系。第三人的“雙十一”商標具備商標法所要求的顯著特征,第三人依法注冊并享有商標專用權,理應受到商標法的保護。
二、訴爭系列商標與第三人的在先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三、原告在實際經營中非法使用“雙十一”標識,使消費者誤認為其與第三人的“雙十一”品牌存在關聯(lián),其行為侵犯了第三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違反了公平誠信的原則,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四、原告與第三人之間存在長期激烈的競爭關系,訴爭系列商標的存在會極大破壞第三人“雙十一”品牌通過大量投入獲得的高知名度,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并對市場秩序和第三人的良好商譽造成嚴重破壞,其主觀上存在明顯“搭便車”的惡意。
綜上,第三人認為被訴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的法律正確,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并未當庭宣判,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 聲明:本文由四海網用戶zhaoying原創(chuàng)/整理/投稿本文,生活百科欄目刊載此文僅為傳遞更多信息,幫助用戶獲取更多知識之目的,內容僅供參考學習,部分文圖內容可能未經嚴格審查,歡迎批評指正。
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