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同性伴侶爭撫養(yǎng)權案宣判 取卵者和代 孕者哪個與孩子有親子關系?
據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湖里法院”9日消息,她們是一對同性伴侶,一位聲稱孩子是自己親生血脈,一位表示孩子由自己懷胎分娩,如何確定親子關系?孩子究竟該由哪位媽媽撫養(yǎng)?近日,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宣判了一起特殊的撫養(yǎng)糾紛案。據了解,此前國內尚無此類案件判例。
個中原委
且聽慢慢道來
原告大提訴稱:自己是單身主義者,一直希望有個孩子,但因身體問題不便生育。2018年,她與小美相識,對方了解她的情況后表示愿意幫助**。2019年3月,大提聯(lián)系了某生殖服務機構后,兩人多次到醫(yī)院進行前期檢查、治療,為接受試管助孕做準備;同年4月2日,大提通過醫(yī)學手段取卵,與購買的案外人的精子培育出胚胎;五天后,該胚胎被移植到小美體內,小美懷孕。2019年12月,小美在廈門某醫(yī)院產下一女嬰。2020年2月,小美將孩子抱走,并將孩子登記為其女兒,表示之后不再讓大提接觸孩子。
大提表示,自己希望生育孩子且有一定經濟基礎,遂提供卵子并承擔購買精子等各項費用由小美**,孩子與小美并沒有血緣關系,自己才是孩子的母親,請求確認大提與孩子之間存在親子關系并判決孩子由其撫養(yǎng)。
被告小美辯稱:雙方系同性伴侶關系,共同居住生活,生育孩子系雙方經過協(xié)商后的共同決定,大提稱小美為其**完全是捏造事實。二人共同生活居住期間一致決定由小美生育孩子,孩子出生后戶口跟隨小美,并由雙方共同撫養(yǎng)成人。同時,小美同樣具有撫養(yǎng)孩子的經濟能力,孩子由小美十月懷胎分娩孕育,她與孩子有天然的親子關系和濃厚的情感聯(lián)系,且孩子尚小,更需要小美的哺育和陪伴;而大提跟孩子并沒有堅固的情感和血緣聯(lián)系,既不是孩子的母親亦不是孩子的父親。
湖里法院經審理查明,大提與小美原系同性伴侶關系。雙方戀愛期間,小美于2019年12月在廈門某醫(yī)院生育一女丫丫,丫丫出生醫(yī)學證明上載明母親為小美,未記載父親信息。根據大提與小美之間的微信聊天內容可以確定,丫丫的孕育方式系雙方在戀愛期間經過協(xié)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后決定,大提亦無證明其與小美存在**協(xié)議。
原被告雙方均確認,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是大提的,精子是購買的;丫丫系雙方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將上述卵子和精子結合后由小美孕育分娩;丫丫自出生至2020年2月26日由雙方共同照顧,之后由小美帶離住處并與其共同生活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