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人斗毆派出所撞墻身亡 斗毆者被判 兩名獲刑男子不服該判決
趙三平堅持認為,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丁小平之死是由唐銀華、楊成祥毆打所致,“打架現場監(jiān)控視頻,并不能反映丁小平被擊打頭部。”
對此,貴陽市公安局相關人士稱,現場監(jiān)控視頻資料能夠證實當時發(fā)生打架時的情況,但在電梯一樓處,因三人扭打時處于監(jiān)控死角處,無法看到具體被打部位等情況。
重審后作出同樣判決:派出所撞墻不易形成該頭部損傷
唐銀華、楊成祥上訴后,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裁定: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fā)回重審。
2020年12月16日,貴陽中院作出新的一審判決,唐銀華、楊成祥犯故意傷害罪,分別獲刑10年、3年。
記者獲取的新一審判決書內容顯示,貴陽中院稱,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唐銀華實施了毆打被害人丁小平頭部的行為,同時,“其頭部損傷符合遁性外力直接打擊右顳頂部及左額頂部形成,后枕部撞擊墻壁(木質空心墻)不易形成。”
貴陽中院據此認為,唐銀華、楊成祥的毆打行為,與被害人丁小平的死亡結果存在直接因果聯系。
貴陽中院在判決書中稱,唐銀華在接到親戚被打的消息后,沒有采取正常的方式報警處理,而是趕到現場,毆打丁小平進行報復,致使丁小平重度顱腦損傷搶救無效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處罰;楊成祥幫助唐銀華實施毆打,構成共同犯罪,也應依法處罰。
“本案的發(fā)生,系被害人醉酒后調戲并打傷周國會、劉邦書引發(fā),被害人對本案的發(fā)生具有嚴重過錯,可對唐銀華從輕處罰;楊成祥在本案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可對其減輕處罰。”法院稱。
對于唐銀華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丁小平在派出所撞墻15次進行自殘,派出所工作人員存在疏忽大意,醫(yī)生存在誤診行為,故意傷害罪不能成立,丁小平之死的法律責任不應由被告人承擔”等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貴陽中院均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