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男士勸酒 女子凌晨命隕燒烤店 誰該為這起事故的發(fā)生擔責
阿中在小勇和阿坤主動與小桃搭訕、邀請同飲后,整個飲酒過程與小桃交流甚少,更沒有主動勸酒的行為,只是有跟隨小勇、阿坤、小桃同飲的行為,后在小桃趴在桌上時起身離開,不能苛求阿中對離開之后小桃因醉酒導致死亡的后果產生預判,故認定阿中不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小桃自身積極同飲,小勇和阿坤積極勸酒、不救助,燒烤店不及時救助共同造成了小桃的死亡后果。經核定,小桃養(yǎng)父的合理損失(除律師費)為191萬余元,根據各自行為與死亡后果原因力的大小,一審法院酌定小桃自負80%的責任,剩余20%的責任由小勇承擔8%即15.3萬余元,阿坤承擔12%即22.9萬余元,同時小勇和阿坤之間互負連帶責任;對前述小勇和阿坤連帶承擔的賠償義務,燒烤店承擔50%即19.1萬余元的補充賠償責任。
燒烤店、小勇、阿坤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燒烤店上訴稱,其已在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圍內盡到了注意義務和救助義務,不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小勇認為,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或與阿坤之間的連帶責任。阿坤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小勇與阿坤均請求改判其從人道主義角度承擔3萬元以內的補償責任。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是小勇、阿坤對小桃的死亡有無過錯,其應否承擔責任及責任比例的認定;二是燒烤店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否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本案中,小勇、阿坤積極同飲、勸酒,甚至在小桃大量飲酒并已經出現醉態(tài)后,仍實施繼續(xù)勸酒的積極行為。且當小桃出現醉酒后的危險狀態(tài)時,小勇和阿坤均未盡救護、送醫(yī)或報120的通知義務,兩人的不作為體現了對小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漠視,是導致小桃延誤救治時機直至最終死亡的原因之一。小勇和阿坤實施的上述作為和不作為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造成小桃最終死亡的損害后果,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