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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 應該對個人信息提取嚴格限制

2019-11-05 11:16:52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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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來說,未經(jīng)國家有關部門明確授權(quán)許可的,原則上都應該禁止收集人臉信息。“民法典人格權(quán)編審議對此有所涉及,民法總則也有規(guī)定,但是具體的落地規(guī)則不是很多,因此要完善相關立法。”薛軍說。

  薛軍認為,在本案中,動物園的行為還不涉及侵權(quán),因為它征求了游客許可,但是由于人臉信息高度敏感,如果動物園不具備風險防控措施,容易發(fā)生發(fā)生泄漏。從這個角度講,不提供人臉信息就不讓游客入園屬于違約行為。游客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另外,未經(jīng)許可搜集游客的人臉信息或許還違反了行政法有關條款,需要進一步界定。

  薛軍介紹,目前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在積極推進,現(xiàn)階段的立法思路是,要對搜集敏感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嚴格的限制。學界普遍認為,應該對個人信息進行分類管理,一般個人信息和敏感個人信息應該采用不同的保護機制,對于特殊的敏感信息,更應該由國家來進行更強的管控,搜集者也要有更強的資格。

  “技術進步是必要的,但是應該尊重公民的人格尊嚴,保護人的基本核心權(quán)益。”薛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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