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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永寧墜亡案宣判結果 吳永寧高空墜亡事件回顧

2019-11-25 09:48:09來源:四海網綜合

  【釋疑】

  1花椒直播對吳永寧是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二審判決認為存在爭議,但應進行必要的規(guī)制

  作為虛擬空間,直播平臺是否對直播人負有安全義務,是法律界探討的前沿問題。在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花椒直播”平臺作為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其所屬的直播平臺是公共場所在網絡空間的具體表現形態(tài),具有公共場所的社會屬性,且該平臺具有盈利性,與吳永寧共同分享了打賞收益,理應對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二審判決中,北京四中院認為,本案中,物理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人現實存在,且已經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責任。網絡空間具有開放性、公共性的場所特征,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也應適用上述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事實上,網絡空間作為虛擬公共空間,其與現實物理公共空間還是存在著明顯差異,能否擴大解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將有形物理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擴張到無形網絡空間,適用網絡侵權責任的內容來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尚存爭議。

  但是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網絡作為一個開放的虛擬空間,網絡空間治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進行必要的規(guī)制。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的過錯責任原則能夠歸責的情況下,不必擴大解釋侵權責任法相關的適用范圍。故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應當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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