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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發(fā)男性保護令 男性也可能是被家暴對象

2019-11-26 16:42:43來源:四海網(wǎng)綜合

  吳某向法院提供的有報警記錄、調解協(xié)議、照片等。

  經(jīng)審查核實,礬山法庭作出裁定,向吳某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林某對吳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林某騷擾吳某及其父母,保護令有效期為6個月。

  法官說法——

  在家庭暴力中,男性遭家暴情況也時有發(fā)生。無論是女性還是男性,反家暴法對所有家庭成員都一視同仁。而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一種司法庇護措施,在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筑起了一道“保護墻”,有效起到了震懾施暴者、預防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等作用。

  新聞+

  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

  2009年,溫州女子梅某提起離婚訴訟,并在一審勝訴后申請對丈夫實施禁止、遠離令。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法院2009年作出的全省首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該法為遭受家暴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護。而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規(guī)定更是給了當事人一個“護身符”。

  2018年12月30日,浙江省高院發(fā)布《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其中對不少大家關心的問題作出明確。

  一、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的,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j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fā)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的,二審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提出申請。

  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應如何把握?

  答: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要目的在于預防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審查時,應當根據(jù)家庭暴力案件的特點和規(guī)律,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出發(fā),法官認為存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可能性,即可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三、當事人依據(jù)人身安全保護令在離婚訴訟中主張離婚損害賠償?shù),能否予以支?

  答:鑒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應適當降低證明標準以保護受害人利益,法院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并不直接等同于當事人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主張離婚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根?jù)全案進行審查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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