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薅羊毛糾紛判例 有判履行合同有判合同未成立是為何?
律師:是否及時告知價格設置錯誤成關鍵因素
同類型民事糾紛案件,為何法院判決結果截然相反?有律師認為,商家是否第一時間告知消費者價格設置錯誤成關鍵因素。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第十四條規(guī)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此外,《電子商務法》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jīng)營者發(fā)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公益律師趙良善分析,消費者起訴“Gap禮品卡專賣店”的案例中,法院認定賣方發(fā)布的宣傳圖片、面值1000元的Gap電子禮品98折優(yōu)惠(售價980元)為要約,因賣方價格設置錯誤,買方以490元的售價訂單的行為為買方的新要約,并非買方的承諾。之所以這樣認定,是因為賣方及時告知了價格設置錯誤信息,不接受買方張某的490元的售價訂單承諾,故合同不成立。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買方張某的490元的售價訂單演變成了買方張某的新要約,針對這一新要約,賣方未作出承諾,因此,雙方的合同不成立。
消費者起訴卡爾森的案例中,法院認定賣方發(fā)布的案涉商品銷售信息為要約,而買方的訂單行為為承諾,故雙方的合同成立。因本案中賣方未及時告知價格設置錯誤信息,所以未將買方的訂單價(承諾)內容與賣方發(fā)出的要約價(要約)內容不一致定性為買方的新要約。本案中,法院釋明了價格設置錯誤及未及時告知買方的補救措施:合同雖成立,但是可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已成立的合同,但賣方放棄該項權利。
趙良善稱,在實踐中,遇到價格設置錯誤時,商家應及時告知用戶,據(jù)此,法院可認定用戶的訂單行為系新要約,并非承諾,從而認定網(wǎng)絡購物合同不成立。
針對“卡爾森案例”中,卡爾森拒絕行使撤銷權的行為,趙良善分析認為其或對審判結果盲目自信而放棄這一權利。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邢鑫則認為,商家或認為合同自始至終未成立,不存在撤銷合同的情況,所以不申請撤銷合同。
另外,邢鑫認為,商家標錯價格時,可以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或變更合同,但并不意味著只要價格標價過低就可以申請撤銷合同。若商家為惡意促銷,或制造噱頭造成同行之間的惡意競爭,對商品進行宣傳時存在主觀故意的情況,則法院應基于市場經(jīng)濟秩序的穩(wěn)定考慮,判定繼續(xù)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