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率連續(xù)上漲 離婚冷靜期制度再次引發(fā)熱議
12月26日消息,2019年12月24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有委員建議,婚姻家庭編草案中涉及的“離婚冷靜期”適用應當設立甄別機制,引起熱議。有業(yè)內專家表示,現(xiàn)實中的婚姻登記機關缺乏調查與辨別的能力,“離婚冷靜期”不宜設置排除性規(guī)定。
最新提交審議的草案沿用了一審稿中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guī)定。草案第1077條規(guī)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據(jù)《南方都市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鉞鋒建議,應當對離婚冷靜期的規(guī)定予以完善,在草案1077條后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不設置冷靜期: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經媒體報道后,“離婚冷靜期”制度再次引發(fā)熱議。有網友認為,這一規(guī)定可以減少沖動離婚的發(fā)生,利于維護家庭穩(wěn)定,有人認為該條文可能會干涉婚姻自由,不利于保障當事人權利,也有人在討論是否該設立甄別機制,設置排除性規(guī)定。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蔣月對界面新聞表示,現(xiàn)在導致當事人離婚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當事人都比較年輕,在遇到婚姻生活矛盾、沖突時,可能會因為處理經驗不豐富,甚至因為沖動離婚。
“如果有‘離婚冷靜期’,能夠促使當事人不在矛盾沖突的頂峰期去做離婚這個重大的決定,在他們登記離婚請求以后,還有時間回過頭去再想一想,對于沖動型離婚的人而言應該是有幫助的。”她說。
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數(shù)據(jù),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全國離婚糾紛一審審結案件顯示,婚后2年至7年為婚姻破裂的高發(fā)期。全國離婚糾紛一審審結案件中,73.4%的案件原告的性別為女性,年齡相差0至3歲的夫妻最多。
近十多年來,我國的離婚率也在持續(xù)攀升。民政部公布的數(shù)據(jù)顯示,從2003年起,我國離婚率連續(xù)15年上漲,由1987年的0.55‰上升為2017年的3.2‰。
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加良對界面新聞表示,目前我國協(xié)議離婚所需的時間非常短,對離婚設置的條件過于寬松,只要當事人雙方帶齊相關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xù),可能當場就能拿到離婚證。近年來,我國由于離婚帶來的社會問題越來越多,在未成年人犯罪當中,因為父母離婚而沒有得到很好照顧的被告人占了很大的比例。
“離婚冷靜期”寫進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也是首次進入到國家立法層面,但在一些地方早已開始對“離婚冷靜期”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