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超獲國家賠償332萬元 案件具體情況細節(jié)始末回顧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張超(曾用名張志超)申請國家賠償一案,1月26日,依法向賠償請求人張超支付賠償金332萬元。
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臨沂中院充分聽取了張超及其委托代理律師的意見,雙方進行多次協商,就賠償相關事項達成一致,臨沂中院依法作出賠償決定。賠償金綜合考慮了張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損害的具體情況、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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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1989年出生的張志超是山東臨沭縣人,案發(fā)前是山東省臨沂市臨沭二中新校區(qū)高一學生。2005年1月10日,臨沂市第二中學一名女生突然失蹤,一個月后其遺體在男廁所被發(fā)現。經臨沭縣公安局調查認定,該校時年不滿16歲的高一學生張志超涉嫌強奸并致人死亡。2005年2月26日,張志超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其被批捕。
當時的起訴書指控,張志超在學校一間洗刷間遇到被害人后“頓起歹念”,利用隨身攜帶的鉛筆刀,以捂口鼻、掐脖子等方式,對其實施強奸,致其窒息死亡,隨后移尸至校內一處位置偏僻的廁所中。離開時,張志超遇到同學王廣超,并要求其協助看守廁所。之后,張志超到學校小賣部購買一把新鎖,將藏有尸體的廁所鎖住。
2006年3月,山東臨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志超強奸罪成立,判處其無期徒刑,張志超父母則被判向被害人父母賠償經濟損失19萬余元。
但是在入獄6年后,曾經沉默的張志超改了口。在一次探視中,他突然向母親說他是冤枉的隨后張志超的母親開始委托代理律師為兒子申訴。2012年3月19日,臨沂中院駁回申訴請求。2012年11月12日,山東省高院以“無證據證實申訴人張志超在公安機關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為由,再一次駁回申訴。
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張志超案作出再審決定,認為此案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高院對案件進行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