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標電動車上路出事故誰負責?自行車上路就是弱勢群體了嗎
超標電動車上路出事故誰負責?自行車上路就是弱勢群體了嗎?電動車雖說騎行方便,但是路面上總是出現(xiàn)這樣一種情況,電動車超速,道路上肆意橫行,由于超標電動車肆意行駛發(fā)生事故的事件頻頻發(fā)生,這不,就在2019年4月15號國家新頒發(fā)了電動車法律新規(guī)《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這一政策頒發(fā)實施后,可以說是道路交通更加安全化,還不清楚新電動車法律法規(guī)的朋友們趕快來了解看下。
案情回顧:駕駛超標電動車出交通事故
2018年6月22日,被告張某駕駛一輛沒有投保交強險的無牌超標電動自行車行駛,在避讓相對方向來車時,碰撞到前方同向原告李某駕駛的自行車,造成李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后李某向張某要求賠償,經協(xié)商未果,故成訟。
爭議焦點: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張某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使李某受傷,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張某予以賠償。而本案爭議的焦點就在于,張某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主要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李某的損失,超過限額部分,再按照事故責任來確定其應承擔的賠償比例。超標電動自行車被視為機動車,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應按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賠償原則來處理,故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直接按其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電動三輪車目前尚未列入我國國家產品目錄,為非法加裝動力車,無法上牌和取得行駛證,也不能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在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在民事賠償領域,仍應將超標電動自行車納入非機動車范疇進行處理,故應直接按事故責任來確定張某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