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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何不同

2018-11-09 15:56:13來源:四海網綜合

   房屋產權關系的劃分中存在著一種共有關系,即兩個單位或者兩個以上共有的房屋。我國《物權法》也規(guī)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但是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在共同購買房屋時,兩種產權方式下各自承擔的權利和義務劃分也有所不同。

  一、定義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不分主次,不動產權證上不標或者用詞模糊,并不顯示彼此的關系。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在不動產權證上,會標明誰的份額多,誰的份額少。

  二、兩種關系確立的條件

  共同共有的產權關系是建立在共同關系之上的,以某種共同共存的關系作為發(fā)生該種屬性的必要條件,比如,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伙人共有等都符合共同共有建立的條件,確立房屋產權共同共有的形式,兩者或多者之間是平等的。

  按份共有則不需要這個前提或者說是限制條件,只需要共有人的共同意志即可,即使是兩個毫不相干的人也可以建立這種關系,誰多誰少,自行商定。

  三、房屋權利和義務的范圍

  在共同共有的產權關系下,共有人對房屋平等的享受權利,并承擔相等的義務。換句話說,就是,只要共有關系存在,房屋的產權是不可分割的,所有人共同擁有完整的產權。但是一旦這種關系消失,共同共有也就不復存在,大家共同確定自己的份額,但是要秉承平等的原則。有合同的依據合同,沒合同的,大家商議。

  按份共有的房屋產權關系一開始就有各自的份額分配,承擔的義務也是按照份額承擔的,份額多的權利大,義務也大。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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