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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離婚率連續(xù)上漲 從1987年0.55‰上升為2017年3.2‰

2019-12-27 17:14:26來源:四海網綜合

  2019年12月24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有委員建議,婚姻家庭編草案中涉及的“離婚冷靜期”適用應當設立甄別機制,引起熱議。有業(yè)內專家表示,現實中的婚姻登記機關缺乏調查與辨別的能力,“離婚冷靜期”不宜設置排除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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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提交審議的草案沿用了一審稿中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guī)定。草案第1077條規(guī)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鉞鋒建議,應當對離婚冷靜期的規(guī)定予以完善,在草案1077條后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不設置冷靜期: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經媒體報道后,“離婚冷靜期”制度再次引發(fā)熱議。有網友認為,這一規(guī)定可以減少沖動離婚的發(fā)生,利于維護家庭穩(wěn)定,有人認為該條文可能會干涉婚姻自由,不利于保障當事人權利,也有人在討論是否該設立甄別機制,設置排除性規(guī)定。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蔣月對界面新聞表示,現在導致當事人離婚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當事人都比較年輕,在遇到婚姻生活矛盾、沖突時,可能會因為處理經驗不豐富,甚至因為沖動離婚。

  “如果有‘離婚冷靜期’,能夠促使當事人不在矛盾沖突的頂峰期去做離婚這個重大的決定,在他們登記離婚請求以后,還有時間回過頭去再想一想,對于沖動型離婚的人而言應該是有幫助的。”她說。

  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數據,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全國離婚糾紛一審審結案件顯示,婚后2年至7年為婚姻破裂的高發(fā)期。全國離婚糾紛一審審結案件中,73.4%的案件原告的性別為女性,年齡相差0至3歲的夫妻最多。

  近十多年來,我國的離婚率也在持續(xù)攀升。民政部公布的數據顯示,從2003年起,我國離婚率連續(xù)15年上漲,由1987年的0.55‰上升為2017年的3.2‰。

  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加良對界面新聞表示,目前我國協(xié)議離婚所需的時間非常短,對離婚設置的條件過于寬松,只要當事人雙方帶齊相關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xù),可能當場就能拿到離婚證。近年來,我國由于離婚帶來的社會問題越來越多,在未成年人犯罪當中,因為父母離婚而沒有得到很好照顧的被告人占了很大的比例。

  “離婚冷靜期”寫進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也是首次進入到國家立法層面,但在一些地方早已開始對“離婚冷靜期”的探索。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全國法院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創(chuàng)新改革試點工作,此后多地法院陸續(xù)開始“離婚冷靜期”的試點。2017年3月,四川省資陽市安岳縣人民法院發(fā)出該省首封“離婚冷靜期”通知書;4個月后,陜西省丹鳳縣人民法院庾嶺法庭發(fā)出該省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2018年7月,廣東高院發(fā)布《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提出“離婚冷靜期”的完整規(guī)定,將“離婚冷靜期”區(qū)分為情緒約束冷靜期和情感修復冷靜期,并規(guī)定了不同的啟動條件、設置期限和運用規(guī)則。

  同月,最高法發(fā)布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對“離婚冷靜期”作出相應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劉加良指出,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離婚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協(xié)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此前,我國一些地方在訴訟離婚中推開了“離婚冷靜期”的試點,而這次民法典草案是在協(xié)議離婚中設置“離婚冷靜期”,也因此更加受到社會關注。

  “我們更建議在協(xié)議離婚中設立冷靜期,訴訟離婚是在法院主導下進行的,當事人如果有過于沖動的行為,法官可以引導當事人去冷靜思考,而協(xié)議離婚缺少這種外在干預,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不會像司法裁判官一樣去查明事實真相,判斷當事人自愿離婚的原因是什么。”蔣月說。

  對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離婚冷靜期”設立甄別機制,設置排除性規(guī)定,蔣月有著不同的看法。她認為,在協(xié)議離婚的當事人中,對于當事人是否實施家暴等行為,需要調查與辨別,婚姻登記機關難以完成。“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是司法裁判官,沒有這么強的辨別能力。”她說。

  劉加良也認為,“離婚冷靜期”制度不適合設置排除性規(guī)定,像重婚、虐待、遺棄、實施家暴等情況,往往需要雙方舉證,婚姻登記機關在認定這些情況時沒有優(yōu)勢。在調查過程中,如果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婚姻登記機關就會面臨判斷上的困難。來源:界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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