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高鐵霸座女子讓座反被罵
相關處罰規(guī)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而在最新的民法典中也有對霸座的規(guī)定,在民法典中寫明,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
這也就是意味著,如果乘客坐了他人的位子,就屬于合同違約。運輸部門可以就此對乘客進行起訴。以前很多霸座不聽勸導的人,最后一般由民警對其進行行政處罰。這也是因為民事規(guī)范的缺位,導致了很多問題采取了行政處理的方式來解決,現(xiàn)在被占座位的乘客同樣可以以合同違約起訴承運機構,以侵犯自己的座位使用權起訴霸座乘客。作為承運機構,有義務保證提供給乘客其購買的座位。
如果將來有人不對號入座,要求霸座的人離開座位,如果說他拒不配合,作為旅客或者是客運服務人他可以報警,公安可以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霸座的人員處以警告、罰款,嚴重的話還可以拘留。
二、“高鐵霸座”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五條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yōu)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guī)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二十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jù)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